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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我國的社會救助法的規定中,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該措施之低收 入戶,其因該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在多少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
(A)最長以2 年為限,經評估必要者得延長1 年
(B)最長以3 年為限,經評估必要者得延長1 年
(C)最長以3 年為限,經評估必要者得延長2 年
(D)最長以4 年為限,經評估必要者得延長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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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ih Hung Liu 高二上 (2013/01/06)
第 1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 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 款,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Bess 貝絲 Kao 國二下 (2012/11/22)
社會救助法第15-1條第二項

4 我國的社會救助法的規定中,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辦理脫離貧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