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土地複丈辦理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界址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
,並簽名及蓋章,如未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幾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
(A)二天
(B)三天
(C)四天
(D)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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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1), C(0), D(4), E(0) #3071730
統計: A(0), B(31), C(0), D(4), E(0) #3071730
詳解 (共 1 筆)
#5996835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5 條 1.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 2.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 3.前項地籍調查表記載之界址,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其未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三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屆期未簽名或蓋章者,應載明事由,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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