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191 條之1,均要求商品製造廠商承擔..-阿摩線上測驗
6F 郵便局™の瑋 國三下 (2013/07/22)
侵權責任之責任基礎 以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時,則可透過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損害賠償請 求。然而兩者在適用上的區別,以學者之見解認為,當產品(包括原料、零件、 半成品等)作為生產目的使用時,則適用民法第 191 條之 13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 之規定,採製造人負推定過失責任,當製造人可證明「但書」之情形時,可免除 賠償之責;若商品是作為消費目的而使用時,則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採企 業經營者4負無過失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僅能減輕損害賠 償責任。此外,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規定,一般消費者在發生產品損害事件 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請求賠償。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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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黃 研二上 (2023/11/26)
民法第191條之1是指台灣民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法條。在這裡,「產品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