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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沈小魚 高一下 (2012/09/0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看完整詳解
2F
劉品君 高二下 (2013/06/13)

補充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F
天羽 國一下 (2013/12/17)
所以,拋棄三個月,繼承三年??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