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