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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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qo41591204 高三下 (2020/07/14)
我的想法是,之所以有涉及比例原則,是因為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這樣的規定,雖然保護了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法益,但卻危害了相對多數的非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法益,畢竟視覺障礙者相對是少數人;而且其實應該有其他既可以保護少數視障者、又能不危害大多數人的方法(我隨便舉例:給視覺障礙者特別工作輔導、補助等等) 有其他可以達到保護少數視障者的目的、又能不危害大多數人的方法,則應該選擇對大多數人最小侵害的方法,故該規定不符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歡迎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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