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 90 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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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1/20)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0231031制定) 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901025修正) 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第一項除修正罰金額外,並修正為結果犯,其構成要件更加具體明確,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看完整詳解 |
2F 互相打氣113高普 高一下 (2022/10/04)
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 上開刑罰規定修正後,實務上,法院判決之見解值得注意者,謹臚列於次: (一)明知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499號刑事判決 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而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