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鑑定為智能障礙者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 (A)負一個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