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47. 下列那一個法規明訂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專業地位?
(A)師資培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師法
(D)國民 教育法。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101 年 - 屏東縣 101學年度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試題#8733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0.92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黃紅紅
高一下 (2013/02/16)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檢舉
2F
趙美娟
高三下 (2016/07/06)
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47. 下列那一個法規明訂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專業地位?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