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除成本及必要之費用:(10大類所得其中4類)
營利所得
薪資所得→因為有薪資特別扣除額第27條
利息所得→因為有儲蓄特別扣除額第27條
退職所得→因為有定額面稅第14條
所得稅法14條已修法 建議刪除此題(無答案)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
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
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
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
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
額以其從事...
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
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
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
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
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7.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減除成本及必要之費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