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3項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 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 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 扣繳。
10.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