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於幾年內重購自用住..-阿摩線上測驗
1F Tsai Ling Yu 幼兒園下 (2012/12/21)
第十七條之二(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綜合所得稅額之扣抵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 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 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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