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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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11/17)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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