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 十四..-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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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 107幼教上岸!感恩 研一上 (2012/11/1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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