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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記帳士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或受記帳士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充任記帳士 b.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c.其記帳士證書得申請或重新申請 d.其記帳士證書不得申請或重新申請 e.得報考記帳士考試 f.不得報考記帳士考試 g.依記帳士法及記帳士考試規則之規範,等於永遠不得從事記帳士工作
(A)abdfg
(B)abce
(C)abdf
(D)abcf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高三下 (2017/07/04)
去年11月修法了,記帳士法第四條
2F
wen (2017/11/16)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執行業務。

【已刪除】記帳士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