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記帳士未加入記帳士公會,即執行記帳士業務,違反記帳士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處..-阿摩線上測驗
2F water718121 國三上 (2018/09/18)
第十九條(加入公會) 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亦不得拒 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第二十六條(記帳士應付懲戒之事由)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 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二十八條(記帳士交付懲戒之程序) 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 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