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買入業務之許可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
(B) 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經許可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廢止或撤銷許可
(C) 金融機構得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之拋補對象
(D) 收兌處買入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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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7), C(101), D(63), E(0) #1415642

詳解 (共 2 筆)

#5579789

拋補行辦理人民幣拋補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地區金融機構簽訂人民幣拋補協議,應經本行
會商金管會同意始得生效。
二、對臺灣地區其他金融機構應充分供應及妥善回收人民幣,並依牌告或
議定拋補之幣別、匯率;其收費應合理。
三、應依本行規定按月提供辦理拋補業務相關資料。其應臺灣地區以外其
他地區機關或金融機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者,應經本行同意。
金融機構應向拋補行辦理人民幣現鈔之拋補。但於拋補行依前項第一款規
定簽訂拋補協議並取得辦理人民幣拋補業務之貨源前,仍得自由拋補。
收兌處買入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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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3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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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現已廢止。收兌處買入之人民幣現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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