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依ISP98所簽發之擔保信用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開狀行得以本身為申請人
(B) 不得請求他行保兌
(C) 可要求單據寄給第三者
(D) 可授權在第三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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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 B(1819), C(382), D(290), E(0) #1416987
統計: A(382), B(1819), C(382), D(290), E(0) #1416987
詳解 (共 2 筆)
#7381340
擔保信用狀的本質就是「當保證人」,為了讓收件人(受益人)絕對安心,它的規則設計是「極度彈性」且「越穩越好」。
(B) 不得請求他行保兌 ❌
什麼是「保兌(Confirmation)」?簡單來說就是**「找另一家更大、更有名的銀行來當第二保證人」,給這張信用狀雙重保險。
想像一下,如果今天台銀開了一張擔保信用狀給美國的客戶,美國客戶覺得我們在國際上名氣不夠大,要求找美國花旗銀行來「保兌」(背書當第二保證人)。
既然擔保信用狀的目的就是要讓對方安心做生意,法規怎麼可能規定「不行」呢?
當然可以請求他行保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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