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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2007司法考试(卷三)#11200 |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2007司法考试(卷三)#11200

年份:96年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37.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 3 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 3 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 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 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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