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所稱「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B)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3 個月以上者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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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42), C(912), D(333), E(0) #733864
統計: A(107), B(142), C(912), D(333), E(0) #733864
詳解 (共 4 筆)
#1235902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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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859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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