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B)縣就自治事項,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制定自治條例
(C)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D)縣議會議長選舉之投票方式,純屬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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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243), C(82), D(2566), E(0) #2782533
統計: A(253), B(243), C(82), D(2566), E(0) #2782533
詳解 (共 7 筆)
#5494571
憲法增修條文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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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752
結論:不能亮票(這是違法的),但改為記名式投票(開票後還是知道誰投誰),非憲法的投票制度(憲法規定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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