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B)國民教育階段內完全依自由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
(C)政府鼓勵私人興學,但不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D)國民基本教育由總統下令延長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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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28), C(19), D(16), E(0) #466913
統計: A(332), B(28), C(19), D(16), E(0) #466913
詳解 (共 3 筆)
#1662728
第7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第8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
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
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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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021
D-是教育基本法中規定「得視社會需要,延長教育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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