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保險法第 143-1 條,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 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
(A)資本總額百分之三
(B)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一
(C)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三
(D)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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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36), D(210), E(0) #2932825

詳解 (共 2 筆)

#5577584
    保險法第 143-1 條為保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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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311
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3 項規定: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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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資本總額百分之三:法規並未以此比例作為安定基金的提撥下限。
  • (b) 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一:非法律規定的提撥計算基準。相關的實收總額規範例如《保險法》第 141 條規定的保證金,是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國庫。
  • (c) 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三:金額高於法定下限。法定的最低底線為「千分之一」而非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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