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2F 悅悅 大一上 (2018/08/23)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 (A)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B)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 (C)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