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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B)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經法規准許廢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C)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D)對於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產生之補償爭議及補償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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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林紋瑛 國一下 (2013/11/20)
(C)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得不經人民同.....看完整詳解
2F
悅悅 大一上 (2018/08/23)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 (A)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B)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 (C)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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