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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專技普考_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26723 | 科目:專技◆導遊實務(二)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專技普考_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26723

年份:101年

科目:專技◆導遊實務(二)

37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配偶申請居留時,有關財力證明的要求為:
(A)無須檢附任何財力證明的文件
(B)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C)檢附新臺幣200萬元財力證明之文件
(D)檢附新臺幣100萬元財力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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