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兩棟旅館欲以過廊連接,並分別各自檢討消防設備,下列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應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若供其他用途使用須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B)為避免延燒,兩棟旅館之間距,1 樓超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過廊應無通行之障礙,有效寬度應超過 6 公尺以利避難疏散
(C)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過廊須為開放式或檢討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間距 3 公尺以內的部分需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並檢討開口狀況
(D)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且過廊設置有遮蔽風雨之頂棚或構造者,需有直接 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過廊面積的百方之二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 B(208), C(336), D(75), E(0) #3454633
統計: A(79), B(208), C(336), D(75), E(0) #3454633
詳解 (共 3 筆)
#6471198
設置標準第5條 另一場所的規定。
兩棟建築物若以過廊連接,過廊若符合規定則可視彼此為另一場所。
否則兩棟建築物要視為單一場所,以其合計面積檢討消防設備。
ㅤㅤ
(A) 應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若供其他用途使用須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過廊不允許通行或搬運以外用途
ㅤㅤ
(B) ...過廊應無通行之障礙,有效寬度應超過 6 公尺以利避難疏散
寬度應在6公尺"以下"
能成為另一場所,兩場所...
要嘛完全隔開(本題沒討論)
要嘛過廊相連但距離夠遠且連結的地方夠小
要嘛距離太近但過廊有額外的安全措施,如(C)(D)選項
(D)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且過廊設置有遮蔽風雨之頂棚或構造者(非開放式),需有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過廊面積的百方之二以上
百分之二只能作為一般居室自然排煙的規定,能將兩場所隔開的過廊自然排煙更嚴格(下述)
ㅤㅤ
(C) 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過廊須為開放式或檢討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間距 3 公尺以內的部分需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並檢討開口狀況
ㅤㅤ
--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 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16
0
#7303318
✅ 正確選項分析:(C)
-
法條依據:第 5 條第 3 項。
-
白話解釋:如果兩棟建築物的距離不夠(沒達到 1 樓 6 公尺、2 樓以上 10 公尺的標準),法規提供了一個「補強方案」。只要滿足以下條件,還是可以各算各的:
-
連接建築物的外牆與屋頂,在過廊連接點 3 公尺以內 的範圍,必須是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
這些外牆和屋頂原則上不能有開口。
-
過廊本身要嘛是開放式,要嘛必須符合特定的防火與排煙規定。
-
❌ 錯誤選項分析:
-
(A) 錯誤點:法條明文規定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如果供其他用途使用,就不符合視為另一場所的條件,並沒有「改用防火構造就能改用途」的說法。
-
(B) 錯誤點:數字陷阱。法條規定過廊的有效寬度要在「六公尺以下」。選項寫「超過六公尺」是完全相反的錯誤。
-
(D) 錯誤點:開口面積規定錯誤。針對不符合間距規定的過廊,若要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的開口,其面積合計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上」。選項提到的「過廊面積百分之二」是室內排煙口的計算邏輯(第 188 條),不適用於這裡的過廊認定基準。
6
1
#7352853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機械排煙設備能將過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