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大陸地區人民有相關要件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何者並非其規定要件?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B)民國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C)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在大陸地區從事地下反共工作與支持政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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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95), C(65), D(1686), E(0) #2032382
統計: A(89), B(95), C(65), D(1686), E(0) #2032382
詳解 (共 3 筆)
#5579688
第 16 條 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A)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C)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B)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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