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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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7 張君向某縣政府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認為損害其權益,經提起訴願而遭駁回,再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