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B)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額保險給付
(C)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為 2 年
(D)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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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477), C(1269), D(347), E(0) #2761649
統計: A(141), B(477), C(1269), D(347), E(0) #2761649
詳解 (共 4 筆)
#5062590
(C)改為5年。
《國民年金法》
第 28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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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395
(B)選項
第 25 條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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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808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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