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我國實施「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後,對於幼兒園的相關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幼兒園收托的對象為出生至未滿 6 歲之嬰幼兒
(B)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
(C)幼兒園的監督管理者為教育部門
(D)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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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21), C(78), D(38), E(0) #1717574

詳解 (共 5 筆)

#3002828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 居家式托育。

(二) 幼兒園。

(三) 社區互助式。

(四) 部落互助式。

(五) 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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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90
選項A  應為 兩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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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56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完全沒翻過(哈哈哈...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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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6895
2~5y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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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443

未滿7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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