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最低生活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臺灣最低生活費(貧窮線)計算標準於每年 9 月底發布,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B)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
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
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C)臺灣所有縣市每年最低生活費(貧窮線)都調整
(D) 108 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標準)調高為 16,580 元,中低收入戶標準也因此調高至23,686 元,代表設籍在臺北市家庭總收入分配到全家人口,若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此數,就屬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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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44), C(997), D(311), E(0) #2761399
統計: A(153), B(244), C(997), D(311), E(0) #2761399
詳解 (共 5 筆)
#5499113
D:按 94 年之後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的規範,「最低生活費」並非唯一審查門檻,還有「動產」與「不動產」兩個門檻;此外,第五條關於家庭列計人口範圍以及所得的設算也都會影響到「低收入戶」的認定,這部份的影響在實務上超過了「貧窮線」。
資料來源:重修「貧窮線」的意義
https://www.sfaa.gov.tw › Pages › ashx › Fi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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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114
(C) 臺灣所有縣市每年最低生活費(貧窮線)都調整

資料來源:https://www.mohw.gov.tw/cp-17-45263-1.html

資料來源:https://www.mohw.gov.tw/cp-17-452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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