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應設幾具滅火器?
(A)2 具
(B)4 具
(C)6 具
(D)8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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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430), C(307), D(297), E(0) #1305248
統計: A(150), B(430), C(307), D(297), E(0) #1305248
詳解 (共 5 筆)
#602890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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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第 二 章 消防安全設備
第 228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
二、儲槽設置三具以上。
三、加氣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氣槽區四具以上。
(二)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
(三)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
(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略)
第 228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
二、儲槽設置三具以上。
三、加氣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氣槽區四具以上。
(二)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
(三)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
(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略)
依題目: 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應設幾具滅火器?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設置兩具, 超過每50m2增設一具
300m2->基本2具外, 另增設2具 共4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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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621
一、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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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樣理解的
基本設置兩具,但兩百平方公尺以上,每五十公尺設一具
是兩百平方公尺以上,才去計算五十公尺一具
兩百公尺兩具等於是低銷的意思
所以本題三百平方公尺,答案應為4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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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面積為199平方公尺,總共需要設置 兩具 這應該大家都沒意見
但如果面積是 201 平方公尺,以最佳解答的算法,2+(201/50) 要設置到七具也太奇怪了吧
多兩平方公尺要多 5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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