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從事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所稱「一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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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 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 六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 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1.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2.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在一百 萬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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