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司法行政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B)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C)司法行政監督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D)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關於職務外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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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84), C(66), D(967), E(0) #925972

詳解 (共 3 筆)

#1330063

(D)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關於職務外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職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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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640
110、111、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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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836
第 110 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第 111 條
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四、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五、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六、地方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第 114 條
本章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第 112 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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