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養子女應輩分相當
(B)被收養人已結婚者,其出養之意思,自己決定,不必得配偶之同意
(C)除夫妻共同收養外,1人不能同時為2人之養子女
(D)收養子女,除訂立收養契約外,應經法院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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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2299), C(89), D(91), E(0) #240133

詳解 (共 6 筆)

#555808
輩分相當是相對性的,就像爸爸與女兒的年紀,大概相差20歲左右,這樣就是輩分有差=相當
如果是同輩或是就民法上所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就是不相當啦~~(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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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18


民法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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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939
(B)第1076條(被收養者配偶之同...
(共 2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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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789
譬如你的老婆被收養必須你(老公)也要同意...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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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216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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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82
請問一下-->「輩分相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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