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稅法第 73 條第 2 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何種次序扣繳之?①滯報費、滯納金 ②倉租、裝卸費
③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A)①②③
(B)②③①
(C)③①②
(D)③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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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5), C(23), D(147), E(0) #1326462
統計: A(60), B(5), C(23), D(147), E(0) #1326462
詳解 (共 2 筆)
#223488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變賣之貨物,如納稅義
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或滯納日數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
,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提領者,海關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辦理應
辦手續提領,逾期仍按規定變賣。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
三、滯報費、滯納金。
前項應扣繳之滯報費按二十日計算,滯納金按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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