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時效原則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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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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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 小三上 (2018/07/24)
行政罰=>三個字三年/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行政執行.....看完整詳解
1F
Ming Wang 高三下 (2017/11/29)

行政罰>三個字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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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芝 國三下 (2018/04/19)

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n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n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n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n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n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n 之陳述。n二、已開始調查程序。n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n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37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時效原則為: (A)二年(B)三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