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餐飲業病媒防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業務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應立即停止施作、採取防治措施,並於 2 小時內,報知主管機關
(B)執行業務,應由具合格證照之專業技術人員在場全程督導,每 3 年再訓練 1 次
(C)施作紀錄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確認內容無誤,保存 5 年備查
(D)應紀錄合格之環境用藥的藥劑品名、許可證字號、濃度及使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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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598), C(648), D(44), E(0) #2418882
統計: A(338), B(598), C(648), D(44), E(0) #2418882
詳解 (共 5 筆)
#4980977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後每三年應再訓練一次
第 4 條 病媒防治業應保存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三年
第 5 條 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
病媒防治業於執行業務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並充分告知客戶有 關施作計畫書所載之內容。經客戶於計畫書簽名同意,始可按計畫內容施 作,不得有強行施作或假借政府名義之營業行為。 前項施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病媒防治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許可執照號碼、專業技術人員 姓名。 二、客戶名稱、地址。 三、施作地點、施作面積及範圍描述。 四、防治性能(害蟲)。 五、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姓名。 六、施用之藥劑品名、許可證字號、濃度及使用量。 七、施作日期及時間。 八、施作方法。 九、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施作時及施作後之應注意事項。 病媒防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項目、遵行事項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施作計畫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前二條施作計畫書及施作紀錄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確認內容無訛,
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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