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緊急安置 被害人,應於安置起幾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 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 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A)於安置起 24 小時內
(B)於安置起 36 小時內
(C)於安置起 48 小時內
(D)於安置起 72 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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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9), C(30), D(414), E(0) #2686882

詳解 (共 2 筆)

#487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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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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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6條(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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