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B)教育部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C)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是依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制定
(D)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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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61), C(151), D(159), E(0) #3189580
統計: A(56), B(261), C(151), D(159), E(0) #3189580
詳解 (共 4 筆)
#6021320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
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
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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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1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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