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受理民眾之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其資料 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如何進行補正之?
(A)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 期間為三個月
(B)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 期間為一個月
(C)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 期間為一個月
(D)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 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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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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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15日內補正
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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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申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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