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我國二代健保保費的課費基礎為下列那一項?
(A)以經常性薪資為課費基礎
(B)以家庭總所得為課費基礎
(C)以經常性薪資加上獎金、兼職、租金、股利、利息等收入為課費基礎
(D)以家庭總所得加上獎金、兼職、租金、股利、利息等收入為課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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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3), C(230), D(41), E(0) #3034920
統計: A(39), B(23), C(230), D(41), E(0) #3034920
詳解 (共 3 筆)
#5678738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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