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受刑人違規之懲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B)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C)受刑人若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 2 星期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D)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停止執行者,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 6 個月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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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3), C(1474), D(245), E(0) #279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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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852

第87 條 (陳述意見、懲罰原因內容之告知;免、緩罰或停止執行之情形;違規之區隔調查)

I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II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III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IV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第88 條 (懲罰廢止、不再或終止執行之情形)

I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II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III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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