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何情形,受寄人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A)經寄託人同意
(B)經該第三人同意
(C)受寄人認為有必要時
(D)寄託人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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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7), B(382), C(471), D(72), E(0) #136423

詳解 (共 3 筆)

#109013
民法第 592 條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 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 593 條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 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負任。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 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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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46
C 受寄人認為有必要時=?=但書"不得已"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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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2 條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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