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何種程序為之?
(A)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
(B)立法院會議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任命之
(C) 直接由總統任命之
(D)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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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82), C(6), D(52), E(0) #3110411

詳解 (共 1 筆)

#6109289
93年12月15日
釋字第585號
解釋文-第4段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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