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有關爭 議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較不正確?
(A)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C)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D) 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 關應拒絕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49), C(80), D(816), E(0) #3577396
統計: A(31), B(49), C(80), D(816), E(0) #3577396
詳解 (共 2 筆)
#6820775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