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機關對於「寄存送達」之文書,自受寄存起應保存多久?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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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2), C(109), D(2), E(0) #1936581
統計: A(14), B(32), C(109), D(2), E(0) #1936581
詳解 (共 4 筆)
#5447299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寄存送達)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2.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3.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4.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寄存送達)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3.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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