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欠資郵件投遞之規定,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資費若干比率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
(A)百分之七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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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252), C(10030), D(629), E(0) #173033
統計: A(362), B(252), C(10030), D(629), E(0) #173033
詳解 (共 5 筆)
#34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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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條 |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 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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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665
|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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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666
| 第一百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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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寄遞,並按航空或限時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函件改按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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