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條所規定之工作者?
(A)責任制專業人員
(B)自己從事勞動之事業主
(C)監視性工作人員
(D)監督、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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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623), C(58), D(32), E(0) #3381148

詳解 (共 6 筆)

#6293261
勞動基準法§84-1第1項:   經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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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記憶: 監督管理看全局,責任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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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4412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等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8,590元,上開最低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最低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最低工資數額為限。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最低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2/30375/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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