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眾捷運法第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擷取自:大眾捷運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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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若沒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