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我國在2002年一月正式成為WTO第144個會員國,依WTO規範,臺灣對洋菸酒徵收之 菸酒稅及營業稅,必須適用於國產菸酒,請問:這是為了遵循WTO的哪一項原則?
(A)降低關稅
(B)諮商解決
(C)國民待遇
(D)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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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0), C(182), D(38), E(0) #600525

詳解 (共 1 筆)

#890424

1.最惠國待遇原則

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任一會員對任何國家(不限會員)之貿易相關措施,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此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擴大貿易目標所定出之第一條原則,亦是達成WTO宗旨的最大支柱。

2.國民待遇原則

另一形式之不歧視原則,相對於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係對本國與外國間之不歧視待遇,即任一會員對來自其他會員之輸入品所設定之內地稅或其他國內規費以及影響此輸入品在國內之販賣、採購、運送、配銷或使用的法律及命令,不得低於本國相同產品所享有之待遇;此外,任一締約成員亦不得直、間接規定任一產品之數量或比例須由國內供應。

3.關稅減讓原則

      WTO僅容許以關稅作為限制貿易之手段。各會員因國情不同﹝為保護國內產業或為提高財政收入﹞,均對進口品課徵不同幅度之關稅;惟WTO期望經由各會員之合作,將關稅降低到最低限度,並防止其差別適用。WTO主張各會員應基於互惠、不歧視原則,相互協商以制定關稅減讓表,其減讓結果,應一體適用於其他會員,非依WTO有關條文規定,不得任意修正或撤銷其減讓。

4.非關稅貿易障礙

直接干預到貿易活動,特別是在限制進口和擴張出口上,因此易被視為是貿易障礙,而得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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